高州市全体市民朋友们: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,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,根据《关于城区禁止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、孔明灯的通告》(高府规〔2019〕3号)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现进一步明确高州市2023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要求,希望广大市民朋友们积极支持配合政府的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。 一、城区禁止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范围: (一)东至:洛湛铁路山美段东侧500米。 (二)南至:塘背水库、高水公路南侧500米、塘营村西侧新旧207国道交汇点。 (三)西至:马屋村、秋林村、207国道西侧500米、碧桂园凤凰城。 (四)北至:通川大道、秧地坡拦河坝北侧200米、洛湛铁路与280省道交汇点东侧500米。 二、在上述范围内,任何单位和个人,不准生产、储存、携带、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;不准销售、燃放孔明灯。 三、违反规定在上述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机关依据国务院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依法给予处罚;违反规定在上述范围内燃放孔明灯的,由公安机关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进行处罚。 四、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,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。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,任何人均有权劝阻,并向有关部门举报,举报电话:110。 五、燃放烟花爆竹严重影响空气环境质量,加剧雾霾天气,产生噪音污染,易酿成人身伤亡火灾事故和财产损失。为此,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遵章守法,既做到自己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,又积极劝阻和监督他人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,同时积极向亲朋好友宣传禁放烟花爆竹的益处,做禁放烟花爆竹的践行者、宣传者、监督者。 高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9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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